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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5   标签: 非法持有毒品罪 甲基苯丙胺 智豪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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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11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7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10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10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61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7月被告人陈某甲与网上结识的“斌哥”(另案处理)商定由其来津帮“斌哥”收取并转寄一个装有冰毒的包裹。2016727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搭乘出租车至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小区**号楼底商的“顺丰速运”经营网点,将收件人为陈某乙的一快递包裹签收并取走,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在被告人陈某甲取走的快递包裹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两袋。经称重,该两袋毒品可疑物分别重15.42 克、42.94克。经检验,该两袋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胶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张;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曾某某、安某某等4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1份;

 

6.检查笔录1份;

 

7.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8.3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邢星   

 

20161123

  

 

 

 

 

 

 

来源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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