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x,女,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天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张x在其位于石狮市凤里街道国际童装城A幢1105室的租住处,容留陈某、”锕萍”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6年7月至9月21日间,被告人张x在上述地点,先后四次容留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6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x在上述地点被公安人员抓获。
另查明,经尿检被告人张x和陈某的尿液均呈阳性。
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张x通过其亲属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施某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相关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张x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x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向本院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张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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