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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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如实供述能否启动速裁程序?——张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03-14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冰毒 如实供述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女,19942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9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1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天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67月的一天,被告人张x在其位于石狮市凤里街道国际童装城A1105室的租住处,容留陈某、”锕萍”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67月至921日间,被告人张x在上述地点,先后四次容留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69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x在上述地点被公安人员抓获。

 

另查明,经尿检被告人张x和陈某的尿液均呈阳性。

 

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张x通过其亲属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施某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相关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张x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x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向本院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张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922日起至2017321日止。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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