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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走私毒品一案由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3   标签: 走私毒品罪 止咳水 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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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7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走私毒品嫌疑,于201652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毒品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6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68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 5 24 日,被告人郑某某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书面申报,被海关抽查,经检查,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中查获依定拿止咳露76 支、咳宝33 支。经鉴定,上述止咳水中检出可待因成分。

 

被告人郑某某供认,2016 5 24 日下午,其在香港上水剑桥广场收到派货人派给他的食品及止咳水,派货人明确告诉其中有依定拿止咳露76 支,咳宝(止咳水)33 支,其准备过境后在福田口岸交货,代工费450 元人民币在交货后收取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止咳水;2.书证:查问笔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止咳水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走私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澍农 吴亮星   

 

2016830

 

 

 

 

来源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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