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走私毒品罪 > 裁判文书

颜某某走私毒品一案被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0   标签: 走私毒品罪 私自携带 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8********,往来港澳通行证号码C3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街道****号。因走私毒品嫌疑,于201668日被沙湾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毒品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711日被沙湾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沙湾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68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6621时许,被告人颜某某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经深圳海关福田口岸入境,颜某某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关员在其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标签为“SEDYLIN COUGH”使咳消特效止咳露68瓶(120毫升/瓶)。经鉴定,贴有“SEDYLIN COUGH”标签的瓶装液体中含有可待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止咳水68瓶;2.书证:沙湾海关缉私分局出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获经过、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户籍证明、出入境记录、海关查验作业记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指认照片笔录;4.鉴定意见: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国家法律,私自携带含有毒品成品的违禁药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山泉 高翔   

 

201696

 

  

 

 

 

 

 

来源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相关阅读: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