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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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后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法院轻判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蒋某犯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03-14   标签: 智豪 运输毒品 取保候审 缓刑 自首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芒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19784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4716日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211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416日止。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620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23日被芒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芒市人民检察院以芒检未检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10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0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钰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53日,被告人蒋某驾驶其本人的云ND9827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龙江糖厂路段由西向东行驶,23时许当其行驶至龙江糖厂家属区门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刀某驾驶的无号牌箭玲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刀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34mg/100ml血。经调查认定:被告人蒋某在此事故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驾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刀某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部分原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53日,被告人蒋某驾驶其本人的云ND9827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龙江糖厂路段由西向东行驶,23时许当其行驶至龙江糖厂家属区门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刀某驾驶的无号牌箭玲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刀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34mg/100ml血。经调查认定:被告人蒋某在此事故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驾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刀某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部分原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做了如实供述,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5952元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照片,证明被害人尸体情况及肇事车辆损坏情况。

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案件来源及立案时间。

3、被告人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户口证明,证明被告人蒋某的身份情况。

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蒋某到案的情况。

5、被害人刀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被害人刀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家庭情况。

6、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蒋某具有C1类驾驶资质,被害人刀某未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

7、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云ND9827号车辆的基本信息。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证明经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在此事故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驾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刀某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部分原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芒市公安局已将该事故认定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

9、返还物品凭证,证明芒市公安局已将扣押的云ND9827号车辆返还被告人蒋某,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返还被害人家属。

10、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蒋某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和被告人蒋某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203023.55元人民币(已支付145952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蒋某表示谅解。

11、提取血液登记表和抽血照片,证明侦查人员抽取被告人蒋某和被害人刀某的血样用于乙醇含量鉴定。

12、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送达回执,证明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2.34mg/100m1血;被害人刀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侦查机关已将鉴定意见送达被告人蒋某、被害人刀某的家属。

13、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车速技术鉴定意见书、送达回执,证明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ND9827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和制动系功能均有效,车速约为50KM/H。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和制动系功能均有效。侦查机关已将鉴定意见送达被告人蒋某、被害人刀某的家属。

14、鉴定委托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尸体照片、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送达回执,证明经芒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刀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伤头部、胸部引起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侦查机关已将鉴定意见送达被告人蒋某、被害人刀某的家属。

1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事故现场方位、侦查机关对事故现场的勘查情况。

16、证人罗某某、金某某、蒋某的证言,证明案件事实。

17、被告人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案件事实。

18、视听资料,证明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

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

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蒋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宣告缓刑。被告人蒋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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