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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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某驾驶摩托车走私毒品麻黄素、海洛因入境,且看法院如何判决!

2017-05-19   标签: 走私毒品罪 麻黄素 海洛因 有期徒刑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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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三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决书内容:

 

经审理查明:2014271710分许,被告人桑三携带毒品驾驶云KW4650号摩托车经中缅边境215界桩附近非法入境至中国打洛时,被勐海县边防大队执勤人员当场从其携带的挎包内和所穿牛仔裤裤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37.48克和毒品海洛因29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实侦查机关在公开查缉过程中查获毒品及抓获被告人桑三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毒品辨认、提取、称量、取样、检查笔录及指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桑三对涉案现场、涉案毒品进行指认的情况。

 

经称量,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净重37.48克,白色条块状毒品可疑物净重29克。

 

涉案的毒品、包装物、摩托车1辆、手机1部、棕色挎包1个已被扣押。

 

3、毒品可疑物取样笔录、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取样送检,其中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白色条块状毒品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

 

被告人桑三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4、尿液检测报告书,证实桑三尿检结果呈冰毒、吗啡阳性。

 

5、机动车信息查询,证实查获并扣押的云KW4650号摩托车登记所有人系桑三本人。

 

6、通话清单,证实桑三案发前手机通话情况。

 

7、情况说明,证实桑三供述的“阿四”因信息不详,侦查机关无法进一步核实。

 

8、活动轨迹,证实桑三在案发前的活动情况。

 

9、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桑三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桑三供称,其于201427日从打洛森林公园偷渡到缅甸,找一个叫“阿四”的人用100元买了10粒麻黄素,其吸食5粒,剩余5粒装在口香糖包装里,后偷渡返回打洛,在偷渡时被抓获,当场从其挎包、裤包、口香糖包装里查获了毒品。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从境外携带进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桑三犯走私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桑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二款  (一)项、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桑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28日起至20292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限本判决发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7.48克、手机1部、云KW4650摩托车1辆依法予以没收。

 

摩托车上缴国库。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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