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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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高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捕,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李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构成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罪怎么认定?

2017-04-19   标签: 运输毒品罪 麻古 无期徒刑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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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怀高,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14日被抓获,同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怀高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怀高单独及与他人共同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565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李怀高乘坐邱某、阮某驾驶的车辆途径四川省后又继续前往重庆市的行为,与其提出是搭便车回四川自贡老家的辩解矛盾,故该辩解不能成立。李怀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邱某、阮某的证言基本印证,且没有证据证实证据收集程序非法,虽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但不影响该证据的合法性,故其辩护人提出李怀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因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其辩护人提出证人邱某、阮某的证言与证人陶某的证言矛盾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李怀高作为吸毒人员,对毒品有认知,其与邱某、阮某驾乘两辆车一前一后行驶,前一辆车不时给后一辆车通报平安的行为足以认定李怀高主观上明知运输的是毒品。且邱某、阮某均证实从云南前往重庆途中,李怀高安排在隆昌住宿,并负责保管车辆钥匙等,结合邱某关于李怀高明知是毒品而共同运输的证言,足以认定李怀高明知是毒品而共同运输的事实,故李怀高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明知车上有毒品,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辩解、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李怀高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后,携带该毒品从云南到重庆,该毒品是否用于吸食不影响认定该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故李怀高的辩护人提出从李怀高身上查获的毒品系用于李怀高吸食,不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怀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没收扣押在案的毒品118.1克及李怀高使用的手机。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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