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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李某某、杨某某贩卖1包冰毒、两颗麻古,且系累犯、毒品再犯,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交刑事起诉书

2017-04-12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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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起诉书主要内容: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111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唐某某通过微信向其求购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毒品后,便将唐某某求购毒品的事宜告诉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为了多赚取钱财,便让杨某某游说唐某某购买400元的毒品。后在被告人杨某某的游说下,唐某某决定购买4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将400元毒资支付给杨某某,而后杨某某将400元毒资交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取毒资后便将在他处购买的毒品交由杨某某。当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某某广场附近准备交易毒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杨某某身上查获其准备交易的1包冰毒(净重0.77克)和2颗麻古(净重0.19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在上述查获的冰毒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查获的麻古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涉案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唐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提取笔录、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共谋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0.96克,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杨某某协助抓获同案犯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节,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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