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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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徐xx犯运输毒品罪,运输海洛因352.6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7-04-12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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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判决书主要内容: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810日凌晨,被告人徐xx为获取报酬,在一宾馆内按他人要求将包装好的圆柱形海洛因71个吞入腹中。

 

此后,被告人徐xx来到云南省西双版纳XX机场,于同年8111210分许,搭乘航班从西双版XX洪机场前往重庆XX国际机场。

 

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于同日1420分许,在重庆XX国际机场机舱内将被告人徐xx抓获。

 

被告人徐xx到案后,于同年8111920分至同年81294分期间,在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禁毒支队内分四次从体内排出包装好的圆柱形海洛因71个,净重共计352.6克。

 

被告人徐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运输毒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徐xx的户籍信息;被告人徐x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钱某某的证言;封存检材提取笔录;提取笔录;DNA检材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鉴定结果告知笔录;检材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提取、封存笔录;称量毒品照片;辨登机牌;收缴毒品凭证;物证检验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运输毒品海洛因352.6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徐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xx到案后如实供述、无前科、系初犯,毒品未流入社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提出徐xx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徐xx将海洛因从云南带至重庆XX国际机场,其系运输毒品的直接实施者,不能认定为从犯,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涉案的海洛因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811日起至2031810日止)。

 

二、对涉案海洛因352.6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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