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张xx运输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3.7克,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7-04-12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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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判决书主要内容: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8日18时,被告人张xx为获取报酬,将净重53.7克的毒品可疑物放在自己的牌号为云AR0B68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内,将毒品可疑物从昆明市滇池路李家村村口带至昆明市盘龙区金星立交桥下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昆明市公安局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涉毒人员尿液检验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毒品称量记录、照片及被告人张xx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18时,被告人张xx为获取报酬,将净重53.7克的毒品可疑物放在自己牌号为云AR0B68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内,将毒品可疑物从昆明市滇池路李家村村口带至昆明市盘龙区金星立交桥下,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昆明市公安局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说明,涉毒人员尿液检验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毒品称量记录、照片及被告人张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运输毒品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xx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2031年6月18日止。)
二、查获的毒品及涉案的云AR0B68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依法予以没收。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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