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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贩卖冰毒0.2克,具有坦白情节,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2017-04-11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罪名定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处罚量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起诉书主要内容: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12121时许,被告人郑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园亚太中心路边,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贩卖给李某某时,被现场布控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涉案毒品0.2克(净重)。经鉴定,该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两份、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毒品收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称量、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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