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运输毒品一案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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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路**号**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乡**村**组。2011年7月21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乘坐周某驾驶的川******的白色长安悦翔轿车途经本市成南高速路成都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盘查。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刘某某右边裤子口袋内查获4袋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经依法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22.73克。被告人刘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冰毒,而运输22.73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朱远
2017年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电子文书光盘1张,补充材料2页,换押证1份,提讯证1份。_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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