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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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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卢某某,男,199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住宁津县******号。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20151126日被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31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229日移送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并于20163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1125135分许,被告人卢某某携带毒品在孟连县芒信镇至芒信口岸公路200号界碑岔路口处候车时被芒信边防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卢某某藏匿在公路下面草丛里的一行李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9砣,净重110克;被告人卢某某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47砣,净重211克。本案查获毒品共计净重32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附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32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勇   

 

201641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本案扣押的毒品海洛因321克以及其他物品暂存于孟连县公安局。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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