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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某甲、岩某乙运输毒品一案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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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岩某甲,男,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0********,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村委**号。

 

被告人岩某乙,男,199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5********,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孟连县,住孟连县****村委**号。

 

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201652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29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826日移送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并于20169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52514时许,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携带毒品驾乘云******摩托车从孟连县芒信镇前往孟连。1630分许,二被告人行至芒信拉嘎至广伞公路1公里处时被云南省芒信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查获,执勤人员当场从被告人岩某甲丢弃在路边一塑料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块,净重360克;在该塑料袋旁边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块,净重19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附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理化检验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91克、毒品海洛因360克,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勇   

 

2016109日       

 

   

 

附:

 

1.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本案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91克、海洛因360克以及其他物品暂存于孟连县公安局。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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