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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涉嫌走私、运输毒品一案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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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某某,男,197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住全州县****村委****号。曾因犯盗窃罪,2010520日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201688日被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96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1027日移送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并于201611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87日,被告人蒋某某携带毒品从孟连县芒信口岸附近偷渡入境后乘车到孟连。当日,被告人蒋某某乘坐云******越野车从孟连欲前往景洪,910分许,途经孟连县芒庄查缉点时被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机动二中队执勤人员查获,执勤人员发现被告人蒋某某有体内藏毒的重大嫌疑,经孟连县人民医院检查,发现被告人蒋某某腹腔内有异物存留。810日至11日,被告人蒋某某四次从体内共排出毒品海洛因81砣,共计净重336.9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附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排毒记录,毒品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理化检验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336.9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勇   

 

2016121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本案扣押的毒品海洛因336.99克以及其他物品暂存于孟连县公安局。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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