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6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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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40********,汉族,小学肄业,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地址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2015年5月2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9月4日移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分别于2015年10月26日和2015年12月25日两次退回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证完毕后,分别于2015年11月26日和2016年1月25日将案件重报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检察长批准,分别于2015年10月12日和2016年2月26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携带毒品“麻古”从贵州省兴义市乘车到达贵阳市观山湖区某客车站,并联系杜某某(另案处理)来接自己,后其乘坐杜某某驾驶的贵C****8现代越野车行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龙凯苑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谭某某携带的包内搜出其运输的毒品疑似物2包,共计净重567.8克。经鉴定,所查获的2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9.92%、21.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
2、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看守所健康体检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67.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君
2016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手机叁部,卷宗贰册,光碟叁张,散件陆页。
3、证人名单:杜某某、夏某某、韦某某、刘某某。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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