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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6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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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女,198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遵义市习水县人,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2015116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9日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2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因病监外执行;201715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113日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因病暂缓羁押,同年2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3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15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因吸食毒品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新东门坡顶处公安民警查获,传唤至红花岗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办案区后,民警在其内裤里查获了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红米”)嫌疑物一包,内分装四小包。后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21.82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文书,毒品称量、取样笔录,毒品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涉案毒品检验鉴定报告;6.搜查、辨认等笔录;7.抓获过程、毒品称量、审讯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冰毒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20162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因病监外执行,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江   

 

201739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收治于桐梓县关爱医院。

 

2.随案移送案件证据材料贰册、光盘肆张,量刑建议书贰份、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建议书壹份。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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