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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由临沧市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30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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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73********,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务农,家住云南省镇康县******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1130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2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112922时许,镇康县公安机关根据匿名群众举报“镇康县******组村民何某某有贩卖毒品嫌疑”的举报线索后,在被告人何某某家将其抓获。当场从被告人何某某所穿裤子左侧口袋内查获用透明塑料片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份,经称量,净重1.484克;从其家中卧室床旁边桌子上、窗台处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裹的甲基苯丙胺1袋及用白色药瓶装着的甲基苯丙胺1瓶,经称量,分别净重18.457克、24.274克;本案共计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4.2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现场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扣押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以上证据来源和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其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4.21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兰   

 

201732日       

 

  

附:

 

1.案卷材料2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视频光盘4碟。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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