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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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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益阳市赫山区人,住益阳市赫山区**湾。因犯盗窃罪,于20101215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11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1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12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1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112915时许,公安民警在赫山区抓获涉嫌吸毒的被告人陈某某,当场从陈某某随身携带的包里查获白色固体4.83克,白色晶体17.96克,红色药丸0.14克。经检验,白色固体检验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物证检验报告;4、称重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思瑶   

 

20172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来源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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