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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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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劳改犯”,男,汉族,小学文化,生于1988****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88********,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号。2016113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成都市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1214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1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1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为赚取非法运费帮人运输毒品,在吞服、体藏48包“麻古”后,于20161129日从昆明坐飞机到成都,后入住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大件路白家段“汉庭酒店”1026号房间排毒,并将排出的11包毒品用毛巾包裹藏于该房间床头与墙壁的夹缝之间,于当日10时许被机场路派出所民警查获,随后刘某某被送至双流区中医院治疗排毒。刘某某先后排出“麻古”共两大包及46小包,共计2615颗,净重245.51克。经鉴定,刘某某所运输的“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以及勘验、检查、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帮人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樊秀玲  

 

201727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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