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户籍地为巫溪县**镇**街**号,住巫溪县**街道**路**宿舍**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4日被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2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21日被巫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同年1月23日经该局决定被隔离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巫溪县**街道**路**宿舍**栋**号其卧室内容留向某某吸食毒品。次日,陈某某再次容留向某某在其卧室内吸食毒品。同年11月18日,陈某某容留向某某在其卧室内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在其卧室内搜出吸毒工具若干。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陈某某、向某某的尿液均呈阳性。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尿液检测结果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搜查、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卧室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查获的吸毒工具应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舒
2016年12月19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