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裁判文书

龙X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2   标签: 非法持有毒品罪 冰毒 累犯 刑事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龙XX,男, 1962****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身份证号码51021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住重庆市渝北区****号。19838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68月刑满释放;19979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判处无期徒刑,20155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0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彭水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1115日经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彭水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X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11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1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713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171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612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101620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江北区**楼下大厅将被告人龙XX抓获,从其手中的手提袋内查获三袋共计净重148.8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前往龙XX租住的**房间,并从该房间内查获一袋净重18.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两袋共计净重9.7克的甲基苯丙胺及吸食毒品的工具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龙XX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重笔录等;

 

6.抓获、提取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XX非法持有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77.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X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2017119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